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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噪声污染说“不”法官详解噪声污染责任纠纷

张先生认为,这些噪声对自己的生活、学习和休息均造成重大影响,故诉至法院,要求超市停止噪声污染,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检测费3200元。

日常生活中,因噪声扰民而产生的纠纷时有发生,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梳理该院受理的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情况发现,相关诉讼案件数量逐年增长,其中因建筑施工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而产生的诉讼占绝大多数。

此外,这类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案件由于噪声看不见摸不到的特点,所产生的损失集中于精神损失,经济损失很难精准量化。原告通常很难就损失数额及因果关系进行准确举证,法院在裁判时也难以准确量化损失数额。

超市制冷室外机噪声超标,被判整改+赔偿

此外,针对夜间施工的补偿或赔偿标准,目前尚未有明确标准出台,赔偿标准无明确可供参照的依据。因此,在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件中,赔偿标准往往难以准确量化。

四是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中所产生的除前三类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该类噪声在很多城市已经取代交通噪声和工业噪声,成为主要的噪声源。该类噪声既包括使用空调、冷却塔、水泵、变压器、锅炉、电梯等设备、设施的噪声,也包括大家常见的人群活动噪声,比如商场、体育活动、娱乐场所的喧闹声,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的噪声等,还包括使用家用电器、家庭装修施工活动等产生的噪声。

大兴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尹凤云介绍,在北京市,对于不同种类的噪声污染,分别规定了不同的监管部门:噪声污染的监管职责主要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以及规划、建设、工商、文化等部门。其中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噪声污染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对噪声以及噪声污染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噪声污染”是指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20余户居民将建设单位及八家施工单位诉至法院,要求停止夜间施工,并给各原告分别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余元。施工单位以其施工并未导致噪声超标、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遭受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原告未举证证明损害后果与其施工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为由,拒绝赔偿。

李运普表示,本案是典型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情形。根据规定,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正式施行,对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进行规制,从而解决了部分噪声污染行为在现行法律中存在监管空白的问题。

法官建议被侵权人提高证据意识

认识“噪声”和“噪声污染”

大兴法院榆垡法庭法官李运普表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建筑施工噪声侵权案件。根据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22:00至次日6:00)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而且该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对于受到噪声污染危害的个人,尹凤云表示,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可以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噪声污染行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赔偿责任和金额,可以自行协商,也可以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其他噪声污染防治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先行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噪声污染侵权通常存在周期性、阶段性特点,不同阶段噪声分贝值存在差别,取证需要借助专门设备,甚至需要具备专业资质。因此,被侵权人应当提高证据意识,做好证据保全,学会用法律保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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